检验项目 | 标准规定 | 检验结果 | 【性状】 | | |
| 应为白色至淡黄色粉末或结晶性粉末 | 为淡黄色粉末 |
【鉴别】 | | |
(1)液相色谱 | 供试品溶液主峰的保留时间应与对照品溶液主峰的保留时间一致 | 供试品溶液主峰的保留时间与对照品溶液主峰的保留时间一致 |
(2)紫外光谱 | 应在293nm±2nm的波长处有最大吸收 | 在XXXnm波长处有最大吸收 |
【检查】 | | |
装量差异 | 限度为±7% | -X%~X% |
干燥失重 | 应不得过1.0% | X.X% |
酸度 | pH值应为4.0~6.0 | X.X |
溶液的澄清度与颜色 | 溶液应澄清无色 | 澄清无色 |
有关物质 | 供试品溶液色谱图中如显杂质峰,单个杂质峰面积均不得过对照溶液主峰面积1/5倍(0.2%) | 单个杂质峰面积小于对照溶液主峰面积的X/X倍(X.X%) |
| 各杂质峰面积的和不得过对照溶液主峰面积(1.0%) | 各杂质峰面积的和小于对照溶液主峰面积 (X.X%) |
比阿培南聚合物 | 供试品溶液色谱图中如显比阿培南聚合物的色谱峰,各杂质峰面积的和不得大于对照溶液的主峰面积2/5倍(0.2%) | 各杂质峰面积的和小于对照溶液的主峰面积X/X倍(X.X%) |
可见异物 | 应不得检出明显可见异物;如检出微细可见异物,每瓶应不得过5个,如有1瓶不符合规定,另取10瓶同法复试,均应符合规定 | 未检出明显可见异物及微细可见异物 |
不溶性微粒 | 含10μm及10μm以上的微粒应不得过6000粒/瓶 | XXX粒/瓶 |
| 含25μm及25μm以上的微粒应不得过600粒/瓶 | X粒/瓶 |
细菌内毒素 | 应小于0.5EU/mg | 小于X.XEU/mg |
无菌 | 应无菌生长 | 无菌生长 |
【含量测定】 | | |
| 按干燥品计算,含比阿培南(C15H18N404S)应不得少于98.0% | XXX.X% |
| 本品含比阿培南(C15H18N404S)应为标示量的93.0%~107.0% | X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