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项目 | 标准规定 | 检验结果 | 【性状】 | | |
| 应为白色或类白色的粉末 | 为白色的粉末 |
【鉴别】 | | |
(2)液相色谱 | 供试品溶液两个主峰的保留时间应分别与对照品溶液中相应两个主峰的保留时间一致 | 供试品溶液两个主峰的保留时间分别与对照品溶液中相应两个主峰的保留时间一致 |
(3)化学反应 | 应呈正反应 | 呈正反应 |
【检查】 | | |
装量差异 | 限度为±5% | -X%~X% |
酸度 | pH值应为3.5~6.5 | X.X |
溶液的澄清度与颜色 | 溶液应澄清无色;如显浑浊,与1号浊度标准液比较,均不得更浓;如显色,与黄色4号标准比色液比较,均不得更深 | 溶液澄清,显黄色且浅于黄色X号标准比色液 |
有关物质 | 含头孢哌酮杂质A按外标法以峰面积计算应不得过2.0% | X.X% |
| 其他单个杂质峰面积不得过对照溶液中两个主峰面积和的2倍(2.0%) | 小于对照溶液中两个主峰面积和的X倍(X.X%) |
| 其他各杂质峰面积的和不得大于对照溶液中两主峰面积和的5.0倍(5.0%) | 小于对照溶液中两主峰面积和的X.X倍(X.X%) |
水分 | 应不得过4.0% | X.X% |
可见异物 | 应不得检出烟雾状微粒柱、明显可见异物;如检出微细可见异物,每瓶应不得过8个,如有1瓶不符合规定,另取10瓶同法复试,均应符合规定 | 未检出烟雾状微粒柱、明显可见异物及微细可见异物 |
不溶性微粒 | 含10μm及10μm以上的微粒应不得过6000粒/瓶 | XXX粒/瓶 |
| 含25μm及25μm以上的微粒应不得过600粒/瓶 | X粒/瓶 |
细菌内毒素 | 应小于0.050EU/mg | 小于X.XXXEU/mg |
无菌 | 应无菌生长 | 无菌生长 |
【含量测定】 | | |
(1)头孢哌酮 | 按无水物计算,每1mg含头孢哌酮(C25H27N9O8S2)应不得少于58.8% | XX.X% |
| 按平均装量计算,含头孢哌酮(C25H27N9O8S2)应为标示量的90.0%~110.0% | XX.X% |
(2)舒巴坦 | 按无水物计算,每1mg含舒巴坦(C8H11NO5S)应不得少于29.4% | XX.X% |
| 按平均装量计算,含舒巴坦(C8H11NO5S)应为标示量的90.0%~110.0% | XX.X% |